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26
执行日期:2013-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